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信息来源: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关于开展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6〕1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138号)要求,决定委托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开展2016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1.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业务范围仅限放射的除外);
2.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且已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
二、比对项目
活性炭管中四氯化碳;活性炭管中异丙醇;滤膜中铬;滤膜中镍;甲醛吸收液中二氧化硫。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时组织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拟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参加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能力比对不收取费用。
2.请各参加单位于9月23日前与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联系,办理领取盲样的有关手续,并于10月31日前将比对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报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联系人:秦彩明;联系电话:024-28510816,13478161575;传真:024-28510809)。
3.比对工作结束后,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要及时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材料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比对结果将作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资质认可及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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