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制造业监管处
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12·3”污水罐体坍塌事故通报的通知
辽安委办函〔2019〕17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沈抚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污水罐体坍塌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9〕68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陈向群同志批示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吸取事故教训,摸清企业污水处理状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结合岁末年初工作部署,全面摸排辖区内轻工、纺织企业基本情况,突出地上(高空)污水罐等环保设施,排查污水罐体坍塌风险和周边影响范围,建立《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监管台账》(见附件1),掌握环保设施安全风险状况,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新改扩建环保项目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二、加强执法检查,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全省集中整治行动,按照属地分级和各部门职责深入排查治理环保设施事故隐患,建立隐患闭环整改清单,实施整改销号制度。要严格执法,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各类风险,推动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改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时刻做好应急处置准备,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请各市安委会、沈抚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结合《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于2020年1至2月份每月报送一次《企业污水处理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见附件2),3月1日报送《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监管台账》及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福龙,024-81862268,86893519(传真)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2·3”污水罐体坍塌事故的通报
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2019年12月17日发布
文件地址:https://www.mem.gov.cn/gk/tzgg/tb/201912/t20191217_342380.shtml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