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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5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全省煤矿
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煤监管安技〔2018〕48号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有效防范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方案>的通知》(辽煤监管安技〔2018〕42号),省煤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全省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方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一、检查时间
2018年10月29日至12月9日。
二、检查范围
全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
三、检查内容
(一)瓦斯抽采系统、机构建设情况。煤矿是否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地面泵房建立是否符合要求;抽采瓦斯泵、管路、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矿井瓦斯防治情况。煤矿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矿井瓦斯检查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
(三)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矿井瓦斯抽采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立是否符合要求;矿井抽采方法及工艺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煤矿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是否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煤矿是否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煤矿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是否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四)矿井防突工作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是否落实防突工作责任;矿井是否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矿井是否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接受防突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五)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传感器安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四、检查方式及分组情况
(一)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煤矿企业自查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听取煤矿企业汇报、查看内业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一阶段:自检自改阶段
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4日,全省所有的生产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组织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改报告。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
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1日,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辖区)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9日,省煤监局成立检查组聘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对省属国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进行检查,对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检查分组情况
省煤监局成立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组,具体分工如下:
第一组:
组 长:杨 良
副组长:张 宏
成 员:宋英杰 崔忠会 张 冬 煤矿安全生产专家驻省属国有企业督导组
范 围: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南票煤电公司、抚顺市
联系人:崔忠会 联系电话:13889101716
第二组:
组 长:栗荣良
副组长:李忠林
成 员:耿文涛 才 超 李 伟 韩 松 煤矿安全生产家驻省属国有企业督导组
范 围:辽宁铁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铁岭市
联系人:耿文涛 电话:13889101905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督促落实。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督促煤矿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将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与四季度“全省煤矿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有效结合,确保瓦斯抽采达标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法,严肃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从严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对不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抽采效果达不到要求仍然安排采掘作业的工作面,坚决予以停产处理直至符合要求。煤矿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认真整改。
(三)实事求是,做好总结。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和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企业、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重点说明工作开展情况、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成效和不足、煤矿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提出加强瓦斯抽采达标检查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3日之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省煤监局。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联系人:
崔忠会 (13889101716 ,cmh555555@163.com)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人:
耿文涛 (13889101905,gwt666666@163.com)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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