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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国务院安委办将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五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曝光,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扶持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为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依据《规定》,五类依法依规必须受到惩处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黑名单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对行为主体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对第2次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为期3年的黑名单管理,实行土地、金融等多部门联合惩戒。

        《规定》特别强调生产安全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随着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持续下降,广大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诉求不断增强,职业卫生监管基础工作薄弱,职业病防治形势日益严峻。纳入黑名单管理的5类情形中,有3类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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