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经济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信息来源: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安委办〔2017〕36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2790号)精神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地要深刻吸取云南文山州宏鑫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事故教训,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按时限要求,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企业,并抓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企业生产设备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二、严格标准、强化执法。各地要全面排查本地区钢铁企业,严格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存在5项问题之一的企业停产整改,对6个月未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企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退出;对企业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已退出产能复产的行为,及时报送发改、经信及质监等有关部门处理。
三、公开曝光、按时报送有关信息。各地要盯紧企业隐患整改工作,按整改时限核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各市安委会要统筹安排,并将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于2017年7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新
联系电话:024-86907739 传真:024-86893519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