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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 编辑:省应急厅张俊
        •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辽政发〔2016〕90号),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全面提升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顿提升工作,进一步摸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依法关闭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到2020年底,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改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大幅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顿提升的重点对象

          1.最低开采规模不符合《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

          2.位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和自然遗产地、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保护区、《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禁止限制建设区等区域,以及不符合林业相关供地政策的区域;

          3.与相邻的矿山以及村庄、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范等规定的;

          4.采矿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的;

          5.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6.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相互之间有严重安全影响的;

          7.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超期建设的;

          9.不按设计进行生产、建设的;

          10.存在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超定员开采等违法行为的;

          11.安全生产档案资料不齐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图纸填绘不及时的;

          12.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13.安全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齐配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4.工艺、装备、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

          15.尾矿库危、险、病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16.尾矿库未经设计和批准擅自增容、未经专门论证和批准擅自接收外来尾矿的;

          17.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事故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

          18.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安全准入

          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对无立项审批手续、设计及评价资质不符合要求、涉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与周边重要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尾矿库下游1000米内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设施设计一律不予受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没有延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收缴。

          (二)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1.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细化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制度,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

          2.落实高风险企业安全管控措施

          推动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推动关口前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风险管控网格化责任体系,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盯防和精准监管,使危险性较大矿山危险可知、风险可控、隐患消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全面深化打非治违和预防六类事故专项整治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打非治违”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增强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严肃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发现涉及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2.开展预防六类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针对防中毒窒息事故、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坠罐跑车事故、冒顶片帮事故、边坡坍塌事故,制定出台专项检查标准,结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专家对生产运行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对预防六类事故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整治不彻底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3.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项检查

          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对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未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对超期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时进行清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标准,安全设施与设计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1.整治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

          准确掌握本地区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建立“一库一册”档案。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严格控制“头顶库”加高扩容项目。

          2.整治采空区事故隐患

          核查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情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五)全面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积极推动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

          依法强制淘汰木支护、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非矿用局部通风机、非定型竖井罐笼等落后工艺与设备,鼓励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用撬毛台车、电机车、铲运设备、天井钻机、湿式制动无轨胶轮运输车辆等新型适用安全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和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减少作业现场人员。露天矿山要全部实现机械化铲装和中深孔爆破。加强地下矿山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无尾矿山建设。大力推广应用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督促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充分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3.依法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业务能力建设

          建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建立技术总负责人和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地下矿山要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4.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推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修订完善本级和本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妥善处理事故,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四、进度安排

          (一)2018年: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梳理,逐矿逐库评估安全生产状况,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名单,逐个制定方案并上报。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5%以上,完成整顿提升安全条件25%以上。

          (二)2019年: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意见》和本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紧盯18个重点整顿提升对象,按照总量减少、规模提升、基础加强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5%以上,完成整顿提升安全条件70%以上。

          (三)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升工作。全面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高风险企业安全管控措施,实施分级和差异化监管。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整顿提升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的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区要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和通报,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整顿工作任务。同时,要紧紧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我省出台2016-2020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有力契机,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政策,逐步形成矿山整顿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区要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治理措施。要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地区要开展专项督查,对整顿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努力推动整顿提升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区要及时调度、跟踪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对整顿工作中有效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每季度形成报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联系人:孙鹏

          联系电话:024-86930166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