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 编辑:省应急厅张俊
-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辽宁省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4号),确保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提升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非煤矿山法治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监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显着提升;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等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初见成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日益完善;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日益完善;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总数下降10%,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10%,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
1.严格非煤矿山准入条件
紧紧抓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契机,加强与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沟通协调,出台相关文件,对我省非煤矿山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项目立项、一个矿体一个开采主体、机械化水平、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安全和环保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非煤矿山坚决不予审批,从源头严把非煤矿山准入关,确保新建非煤矿山起点高、有规模、有保障。
2.积极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意见》(辽政发〔2016〕90号),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宏观调控并举,以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循环高效利用为目标,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积极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极大改变我省非煤矿山“散、小、差”状况,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打造绿色和生态矿山,实现非煤矿山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建立“党政”领导、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重点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严格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推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管控、源头治理、科学预防。督促企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标准化。鼓励企业推行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管理体系。充分运用三维扫描、远程监控、空间定位等技术,努力实现矿山管理数字化、实测图纸电子化。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建立完善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确定本地区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界限。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考评机制,对工作消极懈怠、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及时约谈通报。加大对抚顺、丹东、辽阳、朝阳、葫芦岛等非煤矿山重点地区督导力度,推动落实重点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强化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厘清相关部门在非煤矿山建设立项、矿权设置、民爆器材监管和尾矿库闭库后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关系。推动国土资源部门科学设置非煤矿山矿业权,努力消除一个矿体多个主体,严格相邻矿山安全距离标准。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行实施联合执法试点。
(三)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结合新《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重新修订《辽宁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辽宁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做好涉及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针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的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印发《辽宁省废弃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探索建立停用和废弃尾矿库简易闭库程序,大幅减少尾矿库数量。
2.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力度
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制定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执法手册和自由裁量基准,推广“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定期开展集中执法曝光行动。强化市、县非煤矿山执法队伍专业人员配置和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及使用,做到标准化执法、全过程留痕。坚决杜绝只检查不执法、重检查轻处罚现象,以严格的执法措施倒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建立非煤矿山“打非治违”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体制,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增强矿山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严肃整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四)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
1.全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按照《关于构建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企业在已开展的风险分级和试点示范基础上,深入开展风险辩识和评估,科学评定每家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非煤矿山“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等级电子分布图,进一步细化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制度,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
2.严格落实高风险企业安全管控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宁省非煤矿山领域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主要危险部位安全管控方案》要求,重新核查全省风险较高的非煤矿山专家。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关口前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风险管控网格化责任体系,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盯防和精准监管,使危险性较大矿山危险可知,风险可控,隐患消除,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实施非煤矿山保护生命重点工程
采空区专项治理工程。全面核查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高风险采空区,特别是采用房柱式开采方式的石膏矿采空区。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采取充填、崩落等有效方式,及时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或采用封闭、监测、搬迁地表建筑等方式,控制采空区发生冒顶、透水、坍塌等事故风险,或采取闭坑、转型、移交地方等方式,推动地质灾害治理和区域生态恢复。
尾矿库“头顶库”专项治理工程。全面核实“头顶库”情况,对现有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现状和风险进行重新分析评估,建立一库一册档案。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有效方式提等改造一批、闭库治理一批、尾矿综合利用一批、搬迁下游居民一批,切实提高“头顶库”的安全保障能力。严控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总坝高超过200米且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高风险环节生命保护工程。对单班井下作业人员超过50人的地下矿山,必须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纳入到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乘载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钢丝绳和提升系统检测报告必须报送安全监管部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三等以上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4.推动企业建立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贯彻落实《辽宁省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预防性工作机制。所有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通过《辽宁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使企业“会查、会改、会报”、“真查、真改、真报”,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和许可证延期、复产验收前置条件,倒逼企业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5.着力开展防范“八类”非煤矿山事故专项整治
严防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确保每个地下矿山企业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合一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严防地下矿山火灾事故,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
严防透水事故,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严防坠罐跑车事故,督促企业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
严防冒顶片帮事故,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
严防边坡坍塌事故,督促露天矿山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
严防溃坝事故,督促企业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强化排洪设施、监测设备管理。
严防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督促石油天然气企业完善井控管理制度,落实硫化氢防火措施。
6.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度
按照《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暂行办法》,根据企业规模、作业人数、安全管理水平、设备设施状况、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完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复产复工检查验收。督促指导抚顺、丹东、辽阳、朝阳、葫芦岛等重点地区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巩固重点县攻坚克难的成果,重新评估确定省级非煤矿山重点县,采取定点帮扶措施,推动重点县完成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
(五)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积极推动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
依法强制淘汰木支护、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非矿用局部通风机、非定型竖井罐笼等落后工艺与设备,鼓励非煤矿山采用撬毛台车、电机车、铲运设备、天井钻机、湿式制动无轨胶轮运输车辆等新型适用安全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和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减少作业现场人员。露天矿山要全部实现机械化铲装、中深孔爆破。加强地下矿山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无尾矿山建设。大力推广应用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研究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非煤矿山专家队伍。建立非煤矿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指导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严把报告质量关。对存在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并禁止在我省从事非煤矿山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3.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鼓励支持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校企联合、对口单招、定向培养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非煤矿山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技术培训,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测量、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满足非煤矿山企业对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需求。
4.加强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
完善辽宁省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构建非煤矿山基本数据统计查询、企业隐患自查自纠、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受理审批、标准化自评考评、重大危险源申报等相结合的大数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系统,企业定期自查和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能及时录入系统,对企业自查不到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督查不到位及时发出警示信息,实现隐患不排查,系统能觉察;排查不上报,系统能知道;上报不整改,系统有记载;整改不及时,系统有警示,以信息化手段,强制推动形成企业定期排查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检查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切实把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5.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充分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探索改进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建专家讲师团,组成专业培训团队,对从业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推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修订完善本级和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妥善处理事故,将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规划实施责任。
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任务;要加强协调,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确保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安全投入对规划实施的保障。
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对非煤矿山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别是非煤矿山较多地区应按照一定比例,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非煤矿山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无主采空区治理和无主废弃尾矿库闭库等方面的支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的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当地政府和企业的配套资金。
(三)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建立规划实施动态考核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阶段性成果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反馈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规划目标指标、重点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四)建立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誉、项目标准、隐患治理、贷款融资、评先表彰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和控制指标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生产评先一票否决。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